申请人: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6777号“dar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8102号“DAY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78571号“OR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加热装置;冷冻设备和装置;烘烤器具;消毒设备;运载工具用空调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