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森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62499号《关于第49561419号“DREW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4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5718117号“Drew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第14318574号“杜鲁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裤子、成品衣、服装、游泳衣、鞋、帽”商品上已被注销,在“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第49476078号“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9462963号“杜鲁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准予撤回。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第43755667号“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15409号“dr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522488号“杜鲁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520554号“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733327号“杜鲁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813763号“Drewhouse Dr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542981号“dr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第43580352号“Drew in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十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至六、十二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七已被部分注销、部分撤销,引证商标八、九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准予撤回,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