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617812号“W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OC 10617812

阅读:124469 2023-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塔奥底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17812号“W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21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塔奥底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17812号“WO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212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相关EPG系统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及发票;2、云产品合同及发票;3、数字电视EPG系统维修保养服务规范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云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6月13日。该商标于2016年2月26日名义变更为上海云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与他人签订的相关EPG系统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其中合同上体现了“WOC”标识和“EPG系统维修保养服务”等内容,对应发票上体现了“信息技术服务*EPG系统维护费”,日期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的云产品合同中体现了“WOC”标识和“技术定制开发服务”等内容,发票上体现了“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服务”,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

本文《关于第10617812号“WO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OC 106178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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