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砚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8444号“璨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纯文字商标,属于臆造词汇,用在29类产品上,没有什么特殊指向,也没有任何具体含义,“璨牛”文字不表示任何误导性,具备一定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应的产品项目上,独特性显著,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