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茶百分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21261号“茶救星球 C9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9058号“茶星球”商标、第37700836号“CC-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分,不会对服务的来源造成误认、误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团销售产品的好评信息、参展材料与现场图片、小红书及抖音的相关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茶救星球”与引证商标一“茶星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