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南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15555号“一品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91109号“难得一品香 NDYPX及图”商标、第14770486号“湘壹品xiang yipin及图”商标、第20131235号“壹品湘阳及图”商标、第16594240号“一品襄”商标、第21876231号“一品湘鲜 壹品湘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