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仓敬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43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822号图形商标、第6370131号图形商标、第5681117号图形商标、第10262690号“一叶经典 YI YE CLASSICAL ARCHITECTURE &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被注销,且在案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引证商标三,故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工商信息、引证商标三流程页、在先裁定书、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三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