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口洛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初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30420号“轻奢之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轻奢之谜”并非汉语中的固定词汇,其含义为轻度奢侈的秘密,显然并非是某种风格的描述。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并非公众日常用消费品,基本都是具有特定医疗用途的商品,这些医用设备、设施、材料的消费者在选购相关商品时主要关注和追求的是商品的功能、用途,而非某种风格。并且,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就可以轻松判断,“轻奢之谜 ”是申请人的商标而非某种商品风格,并不会基于该商标中所包含的“轻奢”二字而对其所使用的商品的风格产生任何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轻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风格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