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906712号“王者万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者万象 65906712

阅读:62759 2023-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6712号“王者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446409号“王者气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6712号“王者万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446409号“王者气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万象”具有多重含义,按照普通公众的认知不会将其理解为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知名的《王者荣耀》IP 衍生游戏名称,与申请人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有别于“万象”这一地名,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对本案裁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王者万象”中的文字“万象”,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明显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申请人关于对本案裁定不予公开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5906712号“王者万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王者万象 659067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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