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4510号“报喜鸟SAINT ANGE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45634号“报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且该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1832号“抱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83467号“晟康报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86831号“室馨报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1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软木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家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