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添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派瑞(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4422号“双子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591710号“双子座”商标、第41545189号“双子座”商标、第62596715号“双子座 BEGGI”商标、第62596715A号“双子座 BEGGI”商标、第7059175号“双子星座”商标、第41564226号“双子星座”商标、第25685735号“双子座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其中,引证商标七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将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七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50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五、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七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三、四、七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502群组的婴儿食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膏剂、止痒水、贴剂、鼻腔冲洗液、动物用杀虫沐浴露、杀螨剂、驱蚊剂、消毒纸巾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膏剂、止痒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双子座”与引证商标一“双子座”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兽用洗液、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膏剂、止痒水、贴剂、鼻腔冲洗液、杀螨剂、驱蚊剂、消毒纸巾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杀虫沐浴露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膏剂、止痒水、贴剂、鼻腔冲洗液、杀螨剂、驱蚊剂、消毒纸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