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伍贰壹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74799号《关于第64427551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0947号“酒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1847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