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雅德康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4314号《关于第60011290号“尚雅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25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4457763号“尚雅德 SHANG YA 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仅在1005-1007类似群上的商品注册,其余商品已被驳回。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属于近似商标标志。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由于引证商标三中部分商品被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相应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经复审查明:第26666831号“尚雅德 SHANG YA 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见1814期《商标公告》);第43155763号“尚雅德 SHANG YA 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见1800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在“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肢”商品上获得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