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3757号《关于第53211072号“锦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8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1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在“洗衣机、干洗机、洗衣用甩干机、投币启动的洗衣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洗衣机、干洗机、洗衣用甩干机、投币启动的洗衣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机、干洗机、洗衣用甩干机、投币启动的洗衣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