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清食品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9779号“合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90195号“合味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1.广告;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自动售货机出租”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4172号“盒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1.广告;2.广告宣传;3.电视广告;4.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5.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