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8010号“蜘蛛王Spider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990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