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黔西南州金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24770号“百岁御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62305号“百岁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23467号“百宝御养 BAIBAOYUY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5154号“百岁 CENTENAR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08742号“百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235786号“百岁乐宫 LONGEVITY 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65333号“百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百岁御养”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百岁康养”、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百宝御养”、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识别部分“百岁”及引证商标五的文字识别部分“百岁乐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