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49717号“AEON MALL LOGI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69425号“意昂AEON”商标、国际注册第1026843号“AXE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在国籍、所属领域等方面不同,进一步降低了消费者对相关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引证商标一注册期限已届满,恳请待该商标期满一年后再继续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申请人的企业介绍信息打印页;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企业登记信息打印页;3、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与电池和电池处理设备相关的设计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