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28409号“Alibaba DChain Forec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13941号“ALIBABA DCH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Alibaba DChain Forecast”官网、“Alibaba DChain Forecast”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未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为不同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Alibaba DChain Forecast”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文“ALIBABA DCHAI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收银机;智能手机;机顶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收银机;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