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09828号“美飘扬N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飘扬NICE及图 62909828

阅读:108189 2023-1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9828号“美飘扬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007号“尼册NICE”商标、第13084780号“NIC…

  申请人:广州美飘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9828号“美飘扬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007号“尼册NICE”商标、第13084780号“NICE!SMART,QUALITY,EVERYDAY”商标、第14644431号“NICE!”商标、第10279152号“NICE GARDEN”商标、第820258号“美好”商标、第1050792号“N'ICE”商标、第1335219号“美好”商标、第2019664号“耐斯NICE”商标、第638265号“尼册NICE”商标、第43843791号“纳爱斯NICE”商标、第7916405号“纳爱斯NICE”商标、第25349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69939号“美飘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珍珠粉;浴用泥浆;医用营养食物;医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药膏;医用营养食物;医用敷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医用珍珠粉;浴用泥浆;医用营养食物;医用眼罩”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珍珠粉;浴用泥浆;医用营养食物;医用眼罩”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珍珠粉;浴用泥浆;医用营养食物;医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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