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73915号“薇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薇汀 62773915

阅读:124545 2023-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薇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3915号“薇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23541号“薇汀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商标的无效宣告公告至今已满一年,故…

  申请人:江苏薇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3915号“薇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23541号“薇汀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商标的无效宣告公告至今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54612号“薇汀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在礼服出租、法律咨询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婚介服务、婚姻咨询、设施的安全保卫、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的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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