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79533号“闪电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闪电马 67479533

阅读:123985 2023-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人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其第67479533号“闪电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停车场服务、停车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汽车出租、配电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

  申请人:广东人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其第67479533号“闪电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停车场服务、停车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汽车出租、配电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496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2332号“闪电烈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区别明显,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在除停车场服务、停车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汽车出租、配电以外的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858期《商标公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停车场服务、停车位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汽车出租、配电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

  二、本案的复审服务范围为:运送乘客、交通信息、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

  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交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给水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送乘客、交通信息、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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