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邦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22270号“幸福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7220号“ENIC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实现了共存。同时,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含义解释;类似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