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40909号“至美生活 米兰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至美生活 米兰之家 69740909

阅读:162687 2023-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栖米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前名义:重庆米岚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硕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40909号“至美生活 米兰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二、申请商标…

  申请人:重庆栖米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前名义:重庆米岚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宇硕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40909号“至美生活 米兰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情形。二、申请商标属于申请商标的独创性标识,具有可识性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至美生活 米兰之家”,其中“米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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