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8243号“羽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3277号“羽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他人名下“医药制剂;药用洗液;人用药;隐形眼镜清洁剂;抗生素;减肥药;牙用光洁剂;蚊香;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