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新沙生阳健康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66936号“生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极强显著性,为申请人系列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生阳”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7978号“阳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四、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冰茶、茶饮料、花生糖果、小蛋糕(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酱油、调味酱、年糕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姜汁饮料、软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生阳”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