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177092号“Bth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thm及图 69177092

阅读:167156 2023-1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特康医疗器械(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77092号“Bth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

  申请人:百特康医疗器械(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77092号“Bth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20292号“康医药品生技 THM及图”商标、第32911828号“THM”商标、第44642003号“泰和美 THM”商标、第13652993号“百药集 BAIYAOJI B及图”商标、第31672751号“宝李日康 BAO LI RI KANG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红十字”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均含文字“thm”,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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