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创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360804号“格创东智 G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5961号“GE”商标、国际注册第1194850号“GE”商标、第6393779号“GENTECH”商标、第21462439号“GEEETECH”商标、第22691599号“正帆科技 GENTECH”商标、第54210015号“GEEETECH”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