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倍耐力轮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凌云晓梦电子商务(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49921572号“ZERO DEGR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29516号“PZERO”商标、国际注册第758985号“ZERO”商标、国际注册第758984号“ZERO N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介绍资料;
3、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商标宣传证据;
5、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6、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7、被申请人信息资料;
8、相关案件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车把;后视镜;车用遮阳挡;汽车用点烟器;汽车用烟灰缸;汽车门把手;汽车内饰件;汽车天窗;汽车车顶行李架;陆地车辆用车顶行李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时间和领土延伸至我国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车轮轮缘;汽车充气轮胎;轮胎;各种车辆用轮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车把、后视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轮胎、各种车辆用轮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摩托车车把、后视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车轮、车轮轮缘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ZERO DEGREE”与引证商标一“PZERO”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