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谷品牌创意(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02144号“作物生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作物生长”通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作物生长”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该标志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