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蒂高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6674号“DGGO 蒂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8718号“蒂高美居”商标、第41869069号“蒂高美居 DG”商标、第8351886号“蒂高美居 DG”商标、第11626394号“帝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具有明显的区别,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实力雄厚,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予以维持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程序当中。3.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在“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床垫;床;家具;衣服罩(衣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为在“枕头;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主要认读中文部分“蒂高”、“帝高”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准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