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20599号《关于第60844844号“奇想宇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8092096号“奇趣宇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通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