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酩轩仕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25367号《关于第61855096号“CENTUR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重新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6222679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