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18398号“星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闪 48318398

阅读:81159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市闪联信息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02917号《关于第48318398号“星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97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维持了我局上述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北京市闪联信息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02917号《关于第48318398号“星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97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维持了我局上述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7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3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8789号商标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第8238589号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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