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629068号“地球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地球村 68629068

阅读:132510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红娘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9068号“地球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369号“地球村”商标、第27284719号“地球村致富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七)目前正处于撤三…

  申请人:黑龙江红娘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9068号“地球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369号“地球村”商标、第27284719号“地球村致富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七)目前正处于撤三案件审理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6314号“地球村DIQIUCUN”商标、第12493977号“地球村”商标、第14534430A号“地球村”商标、第15044603A号“GLOBAL VILLAGE”商标、第15560885号“地球村·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GLOBAL VILLAGE”可译为“地球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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