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APAN AVIATION ELECTRONICS INDUSTR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3609H2号“JA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限制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声明将该指定商品限缩为“非陆地车辆用机械元件(除轴承及轴承零部件外);线性马达”。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1420号“JAE”商标、第33298593号“J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不使用撤销程序,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WIPO公报页及中文摘译、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提交的限制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已被核准,指定商品已变更为“非陆地车辆用机械元件(除轴承及轴承零部件外);线性马达”。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农业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泵(机器);阀(机器部件);电动清洁器械和设备;机器联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5期上,故引证商标一现在“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在“轴承(机器部件);引擎轴承;机器轴承座;机器用滚柱轴承;滚珠轴承;机器用耐磨轴承;车辆轴承;自动加油轴承;机器轴承托架;传动轴轴承;轴承滚珠环;机器用轴承衬套”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