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亨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44908号“INL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454906号“INLGO”商标于2023年2月20日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