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沪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62172号“马兰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马兰头”是一种野菜,是上海人最爱的菜品。有些上海本帮菜馆里的压轴菜就是马兰头,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全国范围内属于小众食物。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马兰头”构成,“马兰头”是一种草本植物,有清热解毒、凉血止血、利湿消肿的功效,可以作为菜品或药草食用。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