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章简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章简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14028号“章简合知产 RULEASY 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章简合”汉字系图形化、艺术化的设计,不属于不规范汉字,不会使公众包括未成年人对汉字产生错误认知,不致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面向的受众群体较窄,且并非未成年人。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中包含的“章简合”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属于不规范汉字,其指定使用在法律咨询等服务上,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语言汉字的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