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凉山金尚拓展训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商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92224号“金尚JIN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093052号“金尚全程”商标、第11032838号“尚金”商标、第18144345号“HCDLEADERSTYLE及图”商标、第63296569号图形商标、第33574938号图形商标、第13758755号图形商标、第15961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图形均为紧握的拳头造型,上述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棋牌室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培训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旅行陪伴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HCDLEADERSTYLE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棋牌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