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216652号“光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光要 54216652

阅读:91883 2023-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儒风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对第54216652号“光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摘要”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经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儒风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对第54216652号“光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摘要”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经广泛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259391号“星光耀”商标、第12204668号“摘要”商标、第50437956号“摘要”商标、第37084312号“摘要 酒 ZHAIYAO”商标、第36606412号“概要”商标、第40180773号“载要”商标、第48998288号“谪要”商标、第40152805号“题要”商标、第40180783号“斋要”商标、第36609843号“典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为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摘要”品牌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及摹仿申请人“摘要”品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具有攀附“摘要”品牌及抢占社会公共资源的一贯恶意,其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若投入使用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光要”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描述了商品特点,且“光要”属于日常泛化用语,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申请人身份证明、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品牌发展变化历程介绍、所获荣誉材料;3、申请人与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关联关系材料、商标许可合同;4、申请人的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5、“摘要”品牌销售协议、发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页面信息、检验报告、专卖店照片;6、“摘要”品牌相关宣传报道材料、广告宣传材料;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注册信息、恶意证据;8、“光要”泛化使用材料;9、在先决定书、裁定书;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白酒、烧酒、酒精饮料浓缩汁、佐餐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白酒、烧酒、酒精饮料浓缩汁、佐餐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赐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星光耀”、“摘要”、“概要”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果酒、烈酒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之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54216652号“光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光要 542166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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