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汇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97794号“小轻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17992号“轻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面条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