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艾爱营养师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20060号“食养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提供健康信息等服务上,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