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川三树夫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3914号“by He's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能够有效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是完全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by He's Project”经图形化设计构成,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