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盈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65467号“盈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866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市盈拓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展协议及发票、宣传册、活动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第6365467号第35类“盈拓”商标在“1.市场研究;2.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3.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4.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5.组织技术展览;6.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户外广告;2.广告传播;3.货物展出;4.直接邮件广告;5.广告宣传本的出版;6.广告;7.商业橱窗布置;8.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9.广告稿的撰写;10.广告版面设计;11.广告设计;12.广告策划;13.广告材料起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636546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在2019年08月31日至2022年08月30日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申请人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予以维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所获荣誉;
2、参展协议书及发票;
3、宣传册及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其部分指定服务上使用。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08月31日至2022年08月30日期间是否在“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参展协议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相关服务,并有发票与之相佐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部分荣誉证书、证据3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技术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市场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技术展览;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