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麦田格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8960号“麦田格 MAI TIAN 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7335509号“麦田格”商标、第37335671号“麦田格”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两件引证商标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