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蚂蚁金服 13602409

阅读:131905 2023-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蚁安居(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麒麟盾(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11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1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蚁安居(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麒麟盾(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11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原件,且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质证,不能作为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蚂蚁集团的海外战略投资公司,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共同经营“蚂蚁金服”等“蚂蚁”系列品牌及“支付宝”业务。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申请人系出于不正当目的而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其旨在抢占申请人在先“蚂蚁”系列品牌,从而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与阿里集团旗下品牌合作的相关报道;

  2、蚂蚁金服、蚂蚁集团的官方介绍;

  3、蚂蚁集团业务介绍;

  4、蚂蚁集团2022可持续发展报告;

  5、“支付宝”及“网商银行”的APP页面截图;

  6、蚂蚁金服与泡泡玛特合作的案例;

  7、蚂蚁金服商家数字化经营的案例;

  8、蚂蚁金服商家平台官网信息及合作案例;

  9、蚂蚁金服商家平台产品及推广介绍;

  10、蚂蚁金服以消费券的形式助力商家经营的相关报道;

  11、被申请人数字推广的介绍及案例;

  12、被申请人旗下数据库管理技术项目介绍;

  13、蚂蚁金服推出数据库管理的成就的报道;

  14、蚂蚁金服医疗医药服务布局的相关报道;

  15、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

  17、申请人商标无效宣告信息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

  18、蚂蚁金服、蚂蚁集团的介绍;

  19、蚂蚁金服、蚂蚁集团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

  20、蚂蚁金服所获得的证书;

  21、相关使用图片;

  22、相关媒体报道资料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原件,且未经公证,缺乏真实性,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与指定服务无关,网页证据易修改,没有合同和发票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真实的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相关规定意见在先案例确定的裁判标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具有垄断市场资源、不正当竞争的一贯恶意,撤销复审商标,可避免造成商标资源垄断,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判决书;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支付宝”等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

  3、百度百科、百度网查询“蚂蚁”、“蚁”的搜索资料;

  4、含有“蚂蚁”、“蚁”的商标列表;

  5、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等约谈蚂蚁集团的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在“会计”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复审商标现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6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或证据上显示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蚂蚁金服 136024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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