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蚁安居(天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麒麟盾(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28984号“蚁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34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替他人推销;拍卖”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原件,且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质证,不能作为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蚂蚁集团的海外战略投资公司,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共同经营“蚂蚁金服”等“蚂蚁”系列品牌及“支付宝”业务。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申请人系出于不正当目的而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其旨在抢占申请人在先“蚂蚁”系列品牌,从而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与阿里集团旗下品牌合作的相关报道;
2、蚂蚁金服、蚂蚁集团的官方介绍;
3、蚂蚁集团业务介绍;
4、蚂蚁集团2022可持续发展报告;
5、蚂蚁集团官网对蚁盾品牌的介绍;
6、蚂蚁风险大脑蚁盾业务反欺诈产品介绍;
7、蚁盾产品风控平台相关媒体报道;
8、《项目测试保密协议》;
9、蚁盾智能风控产品合作案例相关媒体报道;
10、蚁盾在医疗医药服务布局的相关报道;
11、蚁盾商标在2022云栖大会展示的现场照片;
12、蒋国飞在蚂蚁集团数字科技开发者大会上的演讲视频;
14、第十一届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现场照片;
15、大宗商品产业数字化信用风险管理沙龙现场照片;
16、蚁盾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
17、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列表;
18、申请人商标无效宣告信息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
19、蚂蚁金服、蚂蚁集团的介绍;
20、蚂蚁金服、蚂蚁集团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
21、蚂蚁金服所获得的证书;
22、“蚁盾”的使用图片;
23、媒体和网络对“蚁盾”的介绍或报道资料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非原件,且未经公证,缺乏真实性,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与指定服务无关,网页证据易修改,没有合同和发票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真实的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相关规定意见在先案例确定的裁判标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具有垄断市场资源、不正当竞争的一贯恶意,撤销复审商标,可避免造成商标资源垄断,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案件判决书;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支付宝”等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
3、百度百科、百度网查询“蚂蚁”、“蚁”的搜索资料;
4、含有“蚂蚁”、“蚁”的商标列表;
5、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等约谈蚂蚁集团的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替他人推销;拍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替他人推销;拍卖;搜索引擎优化;网站流量优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2020年6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替他人推销;拍卖”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媒体和网络对“蚁盾”的介绍或报道资料、蚁盾产品风控平台相关媒体报道、蚁盾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蚁盾”商标在“提供风控解决方案”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服务与实际使用的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有效性,其质证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拍卖”复审服务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拍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替他人推销;拍卖”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