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晋江妙匠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71495号“N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92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合法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淘宝店铺截图、销售记录订单信息;
3、产品上架详情页;
4、订单截图;
5、微信聊天截图;
6、微信聊天截图视频录屏;
7、产品、包装、仓库、吊牌照片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销售订单截图、产品包装视频资料证据。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和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缺乏真实性,有造假之嫌,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地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爬山鞋;鞋;运动鞋;帽;袜”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联;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