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拉特旗吉泰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8218号“吉格斯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5689号商标、第1827414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03498号商标(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3日